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春满园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化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红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振华(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麦达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定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建斌(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湖北春满园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麦达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春满园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春满园生物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春满园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上诉人湖北春满园生物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涛 审 判 员 吕丹丹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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