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星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经济开发区书台街9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付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建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文庆,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某,又名黄雪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嘉鱼县。
湖北星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黄雪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北星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以被告已经主动向其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返还不当得利义务,该案无需继续审判,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星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湖北星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成奎
书记员:熊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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