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陈金美,宜昌欣立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新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新区袍渎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04485843J。
法定代表人:周瑾悝,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深圳市顺丰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1269190Q。
法定代表人:吴国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浙江新建纺织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顺丰供应链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以起诉时其原告主体不适格,且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钱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为由,申请本院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明确表示其在本案中原告主体不适格,且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钱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熊远晶
法官助理柴衷路 书记员冯辈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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