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组织机构代码75104414-3。
诉讼代表人陈金美,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青海省民政厅,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60号。
法定代表人罗松达哇,该厅厅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省民政厅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熊远晶 审判员 孙泽华 审判员 文巧玲
书记员:柴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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