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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蓝星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中止诉讼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04414-3,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诉讼代表人:陈金美,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蓝星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52651172W,营业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路家庄东。代表人:邱宝权,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该分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武汉市祥鹏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06680794XX,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80号3栋1层4室。法定代表人:钱小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璨,湖北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蓝星石油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第三人武汉市祥鹏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中止诉讼的情形,应当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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