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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04414-3,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诉讼代表人:陈金美,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一号楼四楼。法定代表人:赵福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1675895XC,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140号。代表人:刘卫东,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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