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04414-3,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诉讼代表人:陈金美,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一号楼四楼。法定代表人:赵福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1675895XC,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140号。代表人:刘卫东,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悉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