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组织机构代码75104414-3。
诉讼代表人:陈金美,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64759327C,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陈彪,该公司董事。
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574元,由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熊远晶
书记员:冯辈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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