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组织机构代码75104414-3。
诉讼代表人:陈金美,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曾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曾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程、曾某某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以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钱交纳案件受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熊远晶 审判员 孙泽华 审判员 文巧玲
书记员:柴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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