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2016)鄂0505民初482号
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
诉讼代表人陈金美,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路101号闵通大厦18-26层。
代表人周贤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熊远晶
审判员:孙泽华
审判员:文巧玲
书记员:柴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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