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104414-3,住所: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诉讼代表人:陈金美,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蓝某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723657954K,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1栋。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蓝某哈尔滨石化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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