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组织机构代码75104414-3。
诉讼代表人陈金美,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2899号。
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以该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钱交纳案件受理费,且该公司管理人在此期间已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了付款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星某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远晶 审判员 孙泽华 审判员 文巧玲
书记员:柴衷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