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湖北易某某地产投资顾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义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处理(2014)鄂鄂州中民二终字第00075号上诉人建勋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芳、原审第三人易某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时,已在民事判决书中对本案双方当事人诉争的《莲花雅苑销售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认定,起诉人易某某公司作为该案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可通过其他的法律途径解决。故上诉人易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光临 审判员 黄剑萍 审判员 陈 锋
书记员:秦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