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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易某某地产投资顾某有限公司与湖北建勋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湖北易某某地产投资顾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义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丽燕,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处理(2014)鄂鄂州中民二终字第00075号上诉人建勋公司与被上诉人王芳、原审第三人易某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时,已在民事判决书中对本案双方当事人诉争的《莲花雅苑销售合同解除后的结算协议书》的效力问题作出了认定,起诉人易某某公司作为该案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可通过其他的法律途径解决。故上诉人易某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光临 审判员  黄剑萍 审判员  陈 锋

书记员: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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