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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明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坦,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公安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北明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易超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后调解结案。
审判员 易超美
书记员: 刘苏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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