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明某杜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支沟团结大道北电子设备及研发商品房6座1单元12屋6号房(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4KLLXH30。
法定代表人:陈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志勇,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红花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崇超,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明某杜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九州方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北明某杜某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辉
书记员: 后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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