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昊霞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经济开发区新阳大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廖扬,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航,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
关于原告湖北昊霞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昊霞家纺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昊霞家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昊霞家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9元,减半收取689.5元,由原告湖北昊霞家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京顺
书记员:张宏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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