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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苗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卢昌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雄飞,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晨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
法定代表人:卢昌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开炎,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湖北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武汉晨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林红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2018年1月26日,原告湖北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湖北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海燕
审判员 管理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书记员: 周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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