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苗栗路5号。
法定代表人:卢昌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雄飞,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晨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
法定代表人:卢昌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开炎,湖北博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湖北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第三人武汉晨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林红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2018年1月26日,原告湖北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湖北昊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海燕
审判员 管理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书记员: 周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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