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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时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黄某皓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时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杨叶镇团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姣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水桥、闫华,均系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
被告:黄某皓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下陆区铜花北路10号03铺。
法定代表人:卢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时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皓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时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某皓天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0000元采取冻结的保全措施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李姣英以其所有的位于黄某港区人民街×××号的1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私字第××号)和位于黄某港区劳动路×××号的1宗土地(地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李姣英所有的位于黄某港区人民街×××号的1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私字第××号)和位于黄某港区劳动路×××号的1宗土地(地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黄某皓天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俊

书记员:郭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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