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时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杨叶镇团山村。
法定代表人:李姣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水桥、闫华,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黄石市恒垒锻造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石磊山村黄阳公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北时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石市恒垒锻造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时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恒垒锻造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存款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李姣英以登记其名下的鄂b×××××号(发动机号:2tra703p058431)、粤e×××××号(发动机号:lbvna98084sa31129)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时力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黄石市恒垒锻造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存款7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登记于李姣英名下的鄂b×××××号(发动机号:2tra703p058431)、粤e×××××号(发动机号:lbvna98084sa31129)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钧
书记员:叶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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