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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北谷城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
法定代表人程丹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进行和解。
被告湖北谷城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锦秀华府二单元11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玉启,谷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请、进行和解。
被告姚某。

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依法作出(2015)鄂谷城民二初字第00269-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湖北谷城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某所有的价值110万元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现被告湖北谷城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北谷城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审判长 谭明志
审判员 刘波
人民陪审员 曾国爱

书记员: 程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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