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
湖北谷城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玉启(谷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
姚某
原告湖北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
法定代表人程丹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告湖北谷城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锦绣华府二单元11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玉启,谷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
被告姚某。
本院在审理湖北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谷城中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姚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湖北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80元。由原告湖北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湖北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7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80元。由原告湖北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明志
审判员:刘波
审判员:曾国爱
书记员:程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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