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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与裴东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杜合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东来,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裴东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计424元,由原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敏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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