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城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杜合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华,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东来,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裴东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7元,减半收取计424元,由原告湖北新荥混凝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敏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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