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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航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肖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新航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城市东马坊东城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7547742-8。
法定代表人杨彪,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斌,男,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湖北新航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桂生、人民陪审员张炜明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新航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湖北新航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某签订的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湖北新航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被告肖某某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迟延履行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某某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某某欠原告湖北新航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0072.42元及逾期利息(计息时间从2013年12月24日至付清之日时止,以日万分之六计息),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支付。
案件受理费2701元,由被告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峰 审 判 员  张桂生 人民陪审员  张炜明

书记员: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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