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道2363-3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厦,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博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办事处五七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灿,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行荣,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博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086元,减半收取132543元,由原告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丁盼
审判员 赵湘湘
人民陪审员 汪红娟
书记员: 胡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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