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陈坦,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战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波,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三峡国际汽车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飞,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三峡国际汽车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44元,减半收取29072元,由原告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邓希桥
书记员:刘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