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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与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俞亚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光惠,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罗来治,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被告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方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杨水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水波,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春愈,湖北众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分别于2015年9月29日、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1304-1号、[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1304-2号保全裁定,现因被告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57000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原告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坐落于湖北省黄石市老下路厂房(房产证号:黄房权证2008陆字第××号)的查封;
三、解除对案外人杨水伦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4小区80栋2单元5-6层1室房屋及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4小区80栋2号车库(产权证号:武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查封;
四、解除对案外人叶卫国、杨小菊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胜阳港21-3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黄房权证港字××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邱 梅

书记员:蔡帆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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