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
汪光慧
罗来治
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春愈(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原告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俞亚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光慧、罗来治,公司职工。
被告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湖北恒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团方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杨水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春愈,罗威,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诉被告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9435元,由原告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9435元,由原告湖北新冶钢特种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向红梅
审判员:刘安世
审判员:张勇
书记员: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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