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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工程车分公司、雷光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工程车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两水工业区8号。
负责人:曾学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祥,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代为调解,接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光华,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清,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烈山大道99号。
负责人:鲍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工程车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雷光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民初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工程车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祥、杨科,被上诉人雷光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美清,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系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工程车分公司不服随州市曾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而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湖北新中绿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工程车分公司请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属于保险合同纠纷,与本案劳动争议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予以审理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邓明
审判员 汪莉
审判员 尚晓雯

书记员: 杨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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