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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擎天公司)与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下称佳合公司)、松滋市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富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擎天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覃文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佳合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下称佳合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文泽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丹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滋市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富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民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明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林,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先平,男,汉族,松滋市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松滋市。

原告擎天公司与被告佳和公司、富某公司、第三人李先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擎天公司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擎天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擎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023元,由擎天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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