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146号。
负责人:连兴平,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斌,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大英,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杜某某(杜明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湖北省房县城关镇顺城街105号(与被告景大英系夫妻关系)。
被告:姜磊,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杜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860710004x,住湖北省房县城关镇花宝村1组(与被告姜磊系夫妻关系)。
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与被告景大英、杜某某、姜磊、杜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负担。
审判长 魏辉龙 审判员 罗和武 审判员 张 链
书记员: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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