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某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房县红某乡七河村。
负责人杜琳,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建立,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柯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胡某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欧阳启兵,性别:××,住湖北省房县(系胡某某丈夫)。
被告:程碧辉,性别:××,湖北省房县华新水泥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李芳,性别:××,住湖北省房县(系程碧辉妻子)。
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某支行与被告胡某某、欧阳启兵、程碧辉、李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某支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某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某支行负担。
审判员 周兆林
书记员:许蜜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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