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某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房县红某乡七河村。
负责人杜琳,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立,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戢逢奇,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叶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系被告戢逢奇妻子)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飚,湖北省房县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
被告:付向文,性别:××,住湖北省房县红某镇六谷村2组
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某支行与被告付向文、戢逢奇、叶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某支行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某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某支行负担。
审判员 周兆林
书记员:许蜜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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