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某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房县红某乡七河村。
负责人杜琳,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立,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代某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某支行与被告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某支行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某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某支行负担。
审判员 罗晓明
书记员: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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