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戈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秭归县九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虞顺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雅安格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工业园区绿兴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03MA62C1QC1K。
法定代表人王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戈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雅安格某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戈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新华
书 记 员 刘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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