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戈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什邡市利合光学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戈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经济开发区九里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801443-8。
法定代表人虞顺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什邡市利合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龙安镇。
法定代表人汤虹,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戈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什邡市利合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戈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支付全部货款、诉讼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戈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44元,依法减半收取16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共计2892元,由湖北戈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支付全部货款、诉讼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戈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44元,依法减半收取162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共计2892元,由湖北戈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新华
审判员:赵有名
审判员:孙烈雄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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