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戈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什邡市利合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戈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经济开发区九里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9801443-8。
法定代表人虞顺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什邡市利合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龙安镇。
法定代表人汤虹,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戈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什邡市利合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戈某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什邡市利合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郑新华
书记员:刘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