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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恒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诸暨华达纺织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恒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房县城关镇下西关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25770798231e。
法定代表人:陈德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红,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诸暨华达纺织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应店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742912981d.
法定代表人:丁林达,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恒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诸暨华达纺织有限公司在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金)3500000元及其相应的收益共计4800000元(股金账号50×××37,股金证号码00xxx48)。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恒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诸暨华达纺织有限公司在湖北石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金)3500000元及其相应的收益共计4800000元(股金账号50×××37,股金证号码00xxx48),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湖北恒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房县城关镇莲花村一宗面积为16611.30㎡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县国用(xx)字第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恒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景大喜

书记员:卢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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