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恒大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志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皓,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高某刚,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
法定代理人高某,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系高某刚之父。
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湖北恒大包装有限公司、高某刚关于人生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12月31日经汉川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湖北恒大包装有限公司同意高某刚保留劳动关系,回原工作岗位工作;
湖北恒大包装有限公司一次性向高某刚支付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等所有费用共计25200元;
本协议签订后,湖北恒大包装有限公司与高某刚就劳动关系所涉及的工资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等事项均已全部结清;
高某刚放弃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其它诉求。双方无其它争议。高某刚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湖北恒大包装有限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湖北恒大包装有限公司、高某刚于2015年12月3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喻满堂
书记员:鲁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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