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思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大桥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声涛,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振,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天源绿丰饲料开发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中南大厦10层楼。
法定代表人:蒋明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立泰,女,194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与被告湖北天源绿丰饲料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的申请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武区民三初字第22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的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80号10楼11-15室的房屋予以查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于2010年9月21日与原告湖北思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本案诉争的债权转让给湖北思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湖北思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变更本案的原告为湖北思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湖北思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北天源绿丰饲料开发公司名下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以被告湖北天源绿丰饲料开发公司(原湖北绿丰饲料集团天源高科技开发公司)名义登记的房屋(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80号10楼11-15室、建筑面积为232.22平方米)的查封。
审判长 张莉萍
代理审判员 杨婧
人民陪审员 刘雪鹃
书记员: 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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