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志腾伟业节能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西港街132号。
法定代表人:吴胜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依红,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鑫,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普罗旺斯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文治街武昌府花样街一期a区101号。
法定代表人:詹万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红霞,湖北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志腾伟业节能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普罗旺斯花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志腾伟业节能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志腾伟业节能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志腾伟业节能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60元减半收取2580元,财产保全费2057元,共计4637元,由原告湖北志腾伟业节能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边
书记员: 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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