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心和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晓芬(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方靖媛
纪小某
原告湖北心和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民乐路1号万佳凯旋城。
法定代表人何建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芬,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方靖媛,:一般授权)。
被告纪小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心和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和缘物业公司)诉被告纪小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心和缘物业公司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心和缘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100.00元,由原告心和缘物业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心和缘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100.00元,由原告心和缘物业公司承担。
审判长:周小娟
书记员:周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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