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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心和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柯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心和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晓芬(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方靖媛
柯少华

原告湖北心和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民乐路1号万佳凯旋城。
法定代表人何建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芬,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方靖媛,:一般授权)。
被告柯少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心和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心和缘物业公司)诉被告柯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心和缘物业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心和缘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100.00元,由原告心和缘物业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心和缘物业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100.00元,由原告心和缘物业公司承担。

审判长:周小娟

书记员:周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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