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心和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芬,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小利,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心和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小利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心和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小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启军
书记员: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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