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德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二道坡村。
法定代表人李德远,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龙,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反诉原告)十堰冠茂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区二道坡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江国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贞,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德远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远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十堰冠茂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茂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元媛适用简易程序,于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冠茂公司当庭对原告德远公司提出反诉。原告德远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冠茂公司于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远公司的撤诉申请和被告冠茂公司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湖北德远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十堰冠茂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员 王元媛
书记员:谢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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