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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靳某某、谢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天龙,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告:谢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告:谢美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告:陈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告:张登武,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告:余雪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告:周金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告: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谢美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融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南漳县巡检镇南浴沟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谢美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漳县星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巡检镇南浴沟村。
法定代表人:谢美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漳县永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巡检镇南浴沟村。
法定代表人:谢美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漳县东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巡检镇南浴沟村。
法定代表人:尹社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住所地:兴仁县下山镇崩土山村。
负责人:谢美华。

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靳某某、谢某某、谢美华、陈刚、张登武、余雪峰、周金义、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融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南漳县星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南漳县永盛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南漳县东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永贵煤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自行和解,现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当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长  陈丰华 审判员  周 波 审判员  王心田

书记员:宋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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