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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强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杨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强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其安,董事长。
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望花村一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063549973Y。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霖,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杨海军,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员工,住本县。

原告湖北强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强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海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混凝土买卖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对被告立据所拖欠的货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原告有权随时主张权利,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支付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强砼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款8856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69元,减半收取1034.50元,由被告杨海军负担1000元(付款期限同上),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世军

书记员:: 吴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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