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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砖厂内。法定代表人:蒋伯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东城院农场。法定代表人:徐高,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中南路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8713元。申请人湖北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保全提供信誉担保(保单号:815812018420193000024)。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成科创基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中南路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8713元。案件申请费1814元,由申请人湖北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湖北强大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华珍

书记员:杨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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