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元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余爱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王友斌
枝江力元化工有限公司
南京桑力电子设备厂
原告湖北开元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双寿桥路。组织机构代码:57150849-X。
法定代表人时克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爱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友斌,公司副总。
被告枝江力元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枝江市姚家港三宁大道142号。组织机构代码:55972382-4。
法定代表人许胜太,执行董事。
第三人南京桑力电子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胜利村32号。组织机构代码:13524423-X。
法定代表人吴昌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开元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枝江力元化工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京桑力电子设备厂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开元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开元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北开元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开元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北开元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林兰英
审判员:贺昌友
审判员:周开荣
书记员:黄燕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