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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筑消防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湖北省小某某良种选育繁育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建筑消防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
周治元(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小某某良种选育繁育中心有限公司
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彭其能(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建筑消防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马家台村五组。
代表人:关国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治元,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小某某良种选育繁育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高场办事处保安村。
法定代表人:郑玉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其能,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建筑消防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小某某良种选育繁育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建筑消防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5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建筑消防检测维修有限公司潜江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陈先锋

书记员:XX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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