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源辉科技有限公司、卢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经济开发区两型产业园试验园。
法定代表人:刘浩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金源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井路4-2号304。
法定代表人:卢某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卢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浩科技)诉被告深圳市金源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辉公司)、卢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浩科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源辉公司、卢某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建浩科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1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及利息90210元;3、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欠款、违约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第一被告素有往来。截止2015年7月31日第一被告尚欠原告PCB货款95万元整。合同签订后第一被告以粤B×××××奥迪轿车折价30万元外陆续支付货款34万元,尚欠31万元。该还款协议还约定由第一被告未能在8月31日前支付20万元货款则视为违约,将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以实际欠款总额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8日止),按月息3%承担逾期利息,直至付清为止。第二被告对上述欠款、违约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一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还款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金源辉公司、卢某发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金源辉公司、卢某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属消极处分诉讼权利行为,并必然对其自身的民事权利带来不利后果。对此次缺席审理案件中建浩科技提交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的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可视为金源辉公司、卢某发没有提出异议,没有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本院确认2015年7月31日建浩科技和金源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并有与协议相关的车主胡秀辉签字、卢某发担保的还款协议的证明力,即确认金源辉公司未能在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货款,剩余货款31万元未付。
综上所述,案涉还款协议合法有效,理应全面履行。金源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协议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建浩科技提出的立即支付货款31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按协议约定的计算方法承担自2015年10月18日至2016年8月8日以未付款31万元为基数产生的逾期利息9021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卢某发对金源辉公司的债务清偿行为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金源辉公司追偿。故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金源辉科技有限公司向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赔偿损失90210元,合计500210元。卢某发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卢某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深圳市金源辉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以上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2元,由深圳市金源辉科技有限公司、卢某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姚建新 审判员  柳翠红 审判员  鲁学安

书记员:王红霞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