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建丰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洪映(湖北君能律师事务所)
邵义堂
周国红(湖北鄂州西山法律服务所)
王双明
戴秋胜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建丰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3号阜华大厦领秀中南2层44号。
法定代表人:汪自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映,湖北君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义堂。
委托代理人:周国红,鄂州市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王双明。
委托代理人:戴秋胜,(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湖北建丰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邵义堂、原审第三人王双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上诉人湖北建丰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建丰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建丰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收取与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4元减半收取6062元由湖北建丰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建丰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建丰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收取与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4元减半收取6062元由湖北建丰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邹围
审判员:宋光亮
审判员:曹家华
书记员: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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